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將浙江省人力社保廳、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寧波實際,報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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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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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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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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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其中“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寧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調整時間,自每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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