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城鎮居民應以家庭為單位捆綁參保,家庭成員指戶口薄上的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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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保須提供的資料: (一)戶口薄原件及成員復印件一份。在我市大中專以上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提供學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張; (三)已參加城鎮職工、靈活就業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本市參保者需要提供醫保手冊主頁復印件;在外地市參保者需要提供參保地醫保部門的證明;具有我市戶籍在外地上學的學生,在當地參保的提供醫保部門證明,未參保的隨家庭參保。 (四)在未參保企業就業者,提供就業單位證明; (五)城市低保、特困等人員參保時應提供民政、街道辦事處等部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享受低保等財政補助人員,每年第三季度憑有關證明,申請補貼,當年不申請的,按正常人員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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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每年1-9月份為城鎮居民集中辦理參保繳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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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居民,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領取并填寫《濟源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并向勞動保障事物所提供參保相關資料辦理參保手續。勞動保障事務所對資料進行初審合格后,匯總打印編制成冊,于每年第三季度的每月1—10日報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辦理參保。在我市大中專以上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學校統一收集參保學生相關資料,匯總打印編制成冊,于每年第三季度的每月1—10日報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辦理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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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在每年的1月份編制下一年征繳計劃,并下發給各勞動保障事務所。參保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根據征繳計劃中的繳費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在我市大中專以上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參保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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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事務所根據征繳計劃,通知參保居民按時繳費。城鎮居民直接到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繳費。勞動保障事務須開具行政事業基金專用票據,作為城鎮居民的參保繳費憑證。勞動保障事務所于每年的10月份與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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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9月份以后,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征繳科,將欠費家庭信息傳到各勞動保障事務所,由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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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在每年10月份,根據參保人員情況核定下一年市、鄉兩級財政補助資金金額報市、鄉財政,將補助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預算。補助資金由市、鄉兩級財政直接撥付到醫保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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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繳納第一年醫療保險費的同時,向勞動保障事務所繳納醫療保險手冊、IC卡工本費,勞動保障事務所統一辦理醫保手冊及IC卡。醫保手冊、IC卡由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于參保當年的10月底制發到居民手中。在我市大中專以上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由學校統一辦理。 醫保手冊、IC卡丟失的,憑居民身份證及時到市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大廳辦理掛失手續,五個工作日后繳納工本費辦理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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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醫保關系的變更 (一) 人員的增減:家庭增加參保人員,主要為新生兒出生、軍人轉業復員、勞教或刑滿人員釋放,職工失業,戶口遷入,外地上學學生畢業等。新增參保人員需相應提供戶籍簿、轉業證明、畢業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家庭減少參保人員,主要為人員死亡、戶籍遷出、應征入伍、大中專院校錄取異地參保等。減少參保人員需相應提供死亡火化證、戶口遷出證明、入伍通知單、學生錄取通知單等原件及復印件。 (二) 關系的轉移:城鎮居民就業的,可將醫保關系轉移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可根據家庭意愿申請辦理城鎮居民社會醫療。關系的轉移需提供轉移證明等。 需變更醫保關系參保居民,在每年第三季度的每月1—10日向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交資料,由勞動保障事務收集資料后,一并交到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辦理變更手續,次年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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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個人經濟狀況、病情及定點醫院的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等,選擇定點醫院就醫。需住院時應持住院證、醫保IC卡和醫保手冊到定點醫院醫療保險住院窗口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并預繳一定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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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居民出院時,憑IC卡結算,政策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起付標準、超標準床位費、自費藥品費用、自費檢查費用、乙類藥品及特殊檢查、治療、個人應負擔費用等),用現金結算。結算后取回個人IC卡及醫保手冊。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進入大額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持有關手續到醫保中心報銷。市內定點醫院之間轉院,應辦理轉院結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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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醫療費實行目錄管理,“三個目錄”指的是: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及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未列入目錄內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患者個人自付。部分列入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一日清單上顯示是乙類或協定)需個人自付一定比例。醫療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支付或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藥品、超標準服務時,有義務告知參保病人其自負情況,并征得參保病人或家屬同意,登記簽字,否則參保人員有權拒付相關費用。住院費用實行一日清單制,由家屬或患者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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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需要進行特殊檢查治療時,由所在定點醫院主治醫師填寫申請單,經科主任批準,報醫保科審批后進行檢查、治療。需到其它醫院進行的檢查及治療、藥品外配,同樣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費用交醫院醫保科按規定結算。到市外醫院進行的項目,必須到醫保中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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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需要轉上級醫院治療的,由定點醫院的主治醫師提出申請,經科主任同意,醫院醫保科組織有關專家會診后,填寫轉診轉院申請表及會診單,由主管院長簽署意見,醫保科蓋章登記,報市醫保中心批準后方可轉院。未按規定轉院發生的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轉出費用其報銷比例在本市的基礎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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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細則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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