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根據《行政許可法》、原勞動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和《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經研究決定,我廳正式委托各市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實施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浙就業行政許可,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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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權限 (一)受理本市及所轄縣(市、區)范圍內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的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二)向獲準在浙就業的外國人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及相關手續; (三)對聘用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的用人單位及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浙就業實施管理。 各市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委托權限行使職能。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我廳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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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三、印章管理 各市接受上述兩項行政許可委托后,統一啟用我廳制作的新的行政許可專用章,原用的管理專用章同時廢止。在委托期限內,行政許可專用章由各市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保管使用,主要用于各市辦理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浙就業行政許可業務!锻鈬司蜆I證》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持有人照片處一律加蓋各市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鋼印。 行政許可專用章按市編號,各市編號為: 杭州市(1號章);寧波市(2號章);溫州市(3號章); 湖州市(4號章);嘉興市(5號章);紹興市(6號章); 金華市(7號章);衢州市(8號章);舟山市(9號章); 臺州市(10號章);麗水市(11號章)。 《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編號辦法不變。 原省就業局對各市就業局的委托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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