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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人事勞動保障局,市級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6]18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用人單位要求實行不定時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下簡稱特殊工時制),要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辦理工商和法人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行。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認真審查用人單位書面申請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準予(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同時,還應將當月審核批準的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情況于次月十日前通過網站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限為一個月。 三、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要加強勞動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勞動者考勤制度和工時制度,科學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時和休息休假。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要按照確定的結算周期定期結算,對在結算周期內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部分要按照150%的比例按時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適時對用人單位執行工時制度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對工時管理上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審批管轄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對區、縣(市)工時管理和審批的情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定期進行檢查。 附件:《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6]181號) 二○○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