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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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 凡2009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退職,下同)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企業離休人員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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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1、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0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下同)每滿一年另增加1.5元,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發給。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到達70周歲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到達80周歲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調整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另增加30元至50元養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員,不再按本條規定另增加基本養老金。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再另行增加養老金: (1)退休前獲得副高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退休前獲得正高專業技術職稱或按照《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發[1986]26號)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3)企業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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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列支 已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各市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本次調待中央補助資金預撥各市,緩解當期基金支付壓力。各地要抓好資金調度,確保增加的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嚴格把握政策,抓緊組織實施,務必于2010年春節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人,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調整養老金工作順利實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自2月9日起,各市(含所屬縣、區)養老金調整工作情況于當日下午5點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至調整工作結束為止。各市調整養老金工作結束后,總結報告于2010年2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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