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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
2006-12-02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6〕243號 廣東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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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深府〔2006〕243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四屆四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
內容: |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粵府〔2006〕97號)文件精神,結合深圳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深圳是全國吸納農民工最多的城市之一。農民工是深圳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我市創造了財 富,為城市發展注入了活力,同時深圳也為緩解全國就業壓力和促進地區協調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實現我市資源、人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解決好農民工面臨的現實利益問題,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有利于縮小身份差 別、城鄉差別,緩解社會矛盾,提高深圳社會的文明程度,保持深圳社會和諧穩定。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市實際出發,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政策措施;按照構建和諧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以加 強農民工管理為基礎,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的利益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進一步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農民工管理服務新體系,逐步實現全體勞動者公平就業、公平享有社會保障,公平享受公共資源,促進我市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
(三)基本原則。
1.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逐步做到公平對待、權利平等,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2.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加強對農民工的引導和教育。發揮企業、社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3.統籌規劃,合理引導。統籌農民工和戶籍居民的管理,做好科學規劃,積極引導農民工合理有序流動。
4.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解決農民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又要依靠改革和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做到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逐步加以解決。
(四)目標任務。實施農民工融入我市社會計劃,在全社會樹立理解、尊重、關愛、善待農民工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意識;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和增 長機制,不斷提高農民工收入;改善勞動條件,為農民工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和勞動安全環境;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大力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整體素質;改革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農民工社會保障覆蓋面;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制和制 度,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建立和完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維護農民工權益;建立農民工管理服務新體系,促進我市人口適度增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近期重點解決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維護和就業能力建設問題,中期逐步解決農民工享受各項平等待遇問題,最終實現戶籍居民與農民工待遇平等。
三、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和增長的長效機制
(五)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機制。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用人單位應完善工資制度,嚴格執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 足額發放給本人。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實行分類監控,并加強重點監控,有效預防和化解欠薪事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工商、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打擊惡意欠薪的行政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負責人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 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嚴懲。建立和完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要根據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 131號)的有關要求,積極發展建筑勞務企業,規范建設勞務分包市場,依法把建筑農民工納入到勞務企業的管理中,堅決取締建設領域的“包工頭”,逐步建立 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
對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和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并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管。對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 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專帳管理,用人單位有發生克扣、拖欠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可先從工資保證金支付,再進行調查處理或勞動仲裁處理。對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辦理銀行保函,專門用于農民工工資的支 付。要在建設行業逐步建立農民工平安卡(工資卡)制度,用人單位必須為所聘請的農民工辦理平安卡(工資卡),由銀行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發放到平安卡(工資卡)中。
完善欠薪保障制度。嚴格執行《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對申請破產,依法整頓或經審計資不抵債且無力支付員工工資,投資者或經營者隱匿逃跑的,依法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完善欠薪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處理欠薪墊付案件的工作效率。
(六)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增長機制。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 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科學制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確定工資增長指導線,引導用人單位合理增長工資。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將工資集體協商作為推進集體合同工作的重點,指導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以工資分配、工時和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為主要內容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協議。
四、加強勞動管理,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
(七)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從2006年至 2008年,用三年時間實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普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甚至采取欺詐手段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要依法處理。建立健全勞動合同與就業登 記、勞動報酬支付和社會保障繳費等相結合的勞動合同管理機制。
(八)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生產經營單位要強化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意識和農民工的安全生產自我保護意識,必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病防治設施;對新上崗的農民工應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向農民工告知可能的職業傷害和職業病危害,并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要嚴格 執行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凡涉及職業安全工作的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分工提出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杜絕推諉扯皮現象。
(九)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厲打擊使用童工的行為。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 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五、加強農民工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
(十)加強農民工就業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平等就業制度。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暫住人員就業管理配套文 件,逐步改變當前戶籍居民與農民工相分割的二元化的就業管理模式,對全體勞動者實行統籌就業管理,建立平等就業制度。推進戶籍居民和農民工就業登記工作的逐步并軌,開發和完善統一的就業登記信息系統,以《深圳市勞動保障卡》為載體,強化就業管理手段,擴大覆蓋面。加強對用人單位的跟蹤和管理,強化用人單位 的責任和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改善農民工工作和生活環境。
(十一)加強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農民工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并逐步延伸、擴大和規范為農 民工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項目,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強化市、區、街道和社區農民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職責,推進工作重點向基層下移,對農民工就業進行跟蹤管理和就近服務。進一步明確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公共就業服務的職責,發揮其在勞動力市場的主導和示范作用。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落實機構、 編制、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的“六到位”,實現設施標識、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資料臺賬、服務規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統和人員經費保障的“八統一”。加 快建立公共就業服務網絡,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務。
(十二)建設統一、規范、誠信的勞動力市場,引導農民工合理流動。制定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規劃,形成輻射所有街道、社區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加 強勞動力市場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勞務派遣業務的規范化管理,推行全市統一的職業介紹機構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降低勞動者的求職成本和求職風險。建立深圳勞動力市場供求分析定期發布制度,深入開展職業介紹誠信活動,完善職業介紹機構星級評比制度,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對農民工就業的調節和導向作用,引導農民工 合理流動。
(十三)加強勞務合作,建立和完善跨地區就業勞務協作機制。充分發揮駐深勞動管理機構的作用,建立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緊密合作機制,探索 農民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跨區域合作新模式。廣泛開展勞務協作和勞務扶貧,重點加強泛珠三角區域的勞務協作,積極組織跨省際的勞務交流活動。建立跨省際的勞動力資源、勞動力供求、工資水平的信息交流制度,為農民工轉移就業提供服務。
六、加強農民工培訓工作,培育技術工人隊伍
(十四)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將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勞動力市場需求,綜合運用職業培訓補貼、技能人才津 貼政策,動員和組織企業、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農民工培訓,為在深就業農民工提供有效的培訓和服務,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著力建設一支適應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農民工技術工人隊伍。
實施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行動計劃。以企業為主體,以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為依托,以訂單培訓或定向培訓為主要方式,大力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 對參加我市高級及以上技能培訓、考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在崗農民工,給予一次性培訓和鑒定費補貼。鼓勵和組織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競賽,并對優勝者實行獎勵。農民工培訓經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承擔,各級財政予以適當補貼。強化用人單位對在崗農民工的培訓職責,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 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
加強與輸入地的協作,有效運用輸入地資源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輸入地教育機構、培訓機構、勞務輸出機構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有針對性地開展農民工來深就業前的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
(十五)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加快構建覆蓋農民工的職業培訓網絡。加快以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為主體的綜合性培訓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 設;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鼓勵工青婦組織、用人單位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參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并給予相應補貼。各級財政要逐年加大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支持力度,并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同時要向社會多渠道籌措資金。
(十六)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 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 的生活方式。開展以防盜、防搶、防傷害為主要內容的防范知識教育,增強農民工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受到侵害。
七、改革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十七)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問題,妥善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問題,不斷 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要兼顧農民工實際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逐步擴大覆蓋面,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八)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 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的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待遇。要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實現農民工應保盡保。
(十九)抓緊解決農民工及其子女醫療保障問題。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由 用人單位繳費,解決農民工在深務工期間的大病醫療費用問題。積極推行勞務工醫療保險,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負擔部分繳費),按照廣覆蓋、低繳費、保基本的原則,解決農民工的基本門診和住院保障。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自愿回原籍治療的農民工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加快建立少兒住院保險制度,并 將隨農民工在深圳居住和就讀的農民工子女納入住院醫療保障范圍。
(二十)完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認真執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原則,實現 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通過降低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門檻,以及對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農民工支付一次性養老補貼等手段,鼓勵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探索建立農民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合理機制,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二十一)為農民工提供緊急救助服務。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建立社會緊急救助基金,并將農民工納入社會緊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圍,為遭受重大疾病和事故傷害、經濟能力不足、醫療保險難以覆蓋的農民工提供緊急救助。
八、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二)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政府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將農民工一并納入考慮,要統籌考 慮長期在我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增加與農民工相關項目的公共財政支出,不斷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農民工公共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三)統籌解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暫住人員子女教育配套文件。將 農民工子女教育統一納入全市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就讀、統一學籍管理、統一教育管理,鼓勵多途徑解決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促進公辦和民辦教育協調發展。
(二十四)加大農民工疾病防治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宣傳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免疫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二十五)進一步加強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入與輸出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政府免費向農民工提供國家規 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務項目和藥具,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要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生育證明》。加強輸出、輸入地農民工婚育信息交流。建設部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狀書,明確施工 企業在計劃生育工作上的職責,對于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筑企業,由建設部門采取‘一票否決制’,依法限制該企業承擔相關工程。
(二十六)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規定的衛生、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 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按規定建設一定數量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在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聚集的產業園區,可按規定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對于長期在深就業的農民工,按規定條件申請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文化場所向農民工開放,實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積極組織展覽、演出、講座等各種文化活動,將文化帶入社區、廠區,豐富農民工的業余文化生活。
九、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七)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要切實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農民工所在單位要為農民工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提 供方便。在評定技術職稱、職務晉升、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應按規定將農民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農民工。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依法懲處侵害農民工自由、民主和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二十八)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推進勞動監察網格化建設,逐步充實基層勞動保障監察力量,實現勞動保障監 察工作向街道、社區延伸,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完善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機制,加強勞動保障電話咨詢中心建設,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舉報投訴專查工作,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堅決立案查處,并實行督辦。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工 作,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結的原則處理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進一步放寬費用減免條件,大幅減輕申請仲裁的被侵權農民工的經濟負擔。建立完善勞資糾紛處理機制,不斷提升解決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二十九)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 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鼓勵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訴訟、協調或調解并適當減免律師費。探索建立司法、勞動保障、公安、信訪、建設、法院以及工會、婦聯等相關部門之間協調、統一的農民工維權綜合援助機制。
為了杜絕以提供咨詢服務為名,欺詐農民工的現象,政府應當加強有關農民工法律咨詢、勞動爭議代理服務的管理,凡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農民工法律咨詢、勞動爭議代理等公共服務作為企業經營項目注冊登記。
(三十)充分發揮工會等群眾團體組織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要以非公有制企業、農民工集中地區和行業企業為重點,大力推進工會組建工作,廣 泛吸納農民工參加工會。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切實發揮工會作為農民工的維權組織、維權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條件為農民工辦實事,為困難農民工提供幫扶服務。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 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先進用人單位,及時曝光嚴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和用人單位。
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一)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大力做好農民工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要把農民工工作納入政府總體性工作范圍和經濟社會發 展的總體規劃,全面、綜合考慮農民工在我市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分清責任,認真抓好落實。市政府每年對農民工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十二)構建農民工綜合管理服務工作新體制。市政府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統籌協調全市農民工工作,研究決定涉及農民工工作的重 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市、區成立農民工綜合管理服務專門機構,研究制定農民工政策,指導開展農民工工作,綜合協調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對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的職能,并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對當前農民工管理與服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門別類予以梳理和分析,并 分階段出臺一批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法規和政策。
(三十三)創新農民工管理服務模式。建立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機制,以管理為基礎,以服務強化管理,加強對已納入就業登記、居住登記和出租屋 登記等管理范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對有固定居所和正當職業的農民工,根據農民工政策逐步擴大服務范圍,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對無穩定居所和職業的暫住人員,加強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發揮農民工政策對人口的調控作用。進一步加強城市綜合整治,按照“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原則,針對農民工的不同特點,建設 管理好農民工聚集的工業區、廠區和社區,加強治安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三十四)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社區,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管理服務平臺。改善社區服務設施狀況,提高 社區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區綜合協管員隊伍,規范出租屋管理,適當增加人財物的投入,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增強社區為農民工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與居民的平等友愛與和諧共處,讓農民工融入城市社區,參與多層次的社會管理。
(三十五)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勞動力資源統計體系及大型數據庫,將就業管理服務、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等信息全部納入 數據庫和網絡管理,實行一體化的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和勞動保障等部門的資源,建立跨部門的農民工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全面、準確和及時掌握農民工情況和管理服務情況,提高綜合管理服務水平。
(三十六)加大對農民工工作的資金投入。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將涉及農民工的就業管理服務、職業技能培訓、 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維權和信息系統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和正常支出項目范圍,保證農民工工作正常有效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的年度預算方案,由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制訂后報同級政府和人大審批。要加強對農民工管理服務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 通過社會籌集、用人單位出資等渠道籌措資金。
(三十七)加強宣傳和引導,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愛護農民工的良好氛圍。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在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設立公共服務點、舉辦知識講座、法 制宣傳、組織各類農民工主題活動、印發相關政策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電視、電臺、報紙、網絡等主要媒體要開辟農民工專欄,組織新聞報道,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心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的突出事跡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深入開展“優秀外地來深建設者和外地來深建設者之家”表彰活動,鼓勵農民工為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新業績,作出新貢獻;鼓勵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的成長進步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十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在深就業的其他非深圳戶籍外來勞動者參照本意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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