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根據國家、省政策及《盤錦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盤政發[2007]120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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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統籌范圍內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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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結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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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一、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3 6元繳納。 二、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含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l0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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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繳納: 城鎮居民在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全額補助,低保邊緣戶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按繳費標準的50%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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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 城鎮居民在參保年度內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時,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按80%的比例賠付,年度內最高支付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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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 城鎮居民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進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時,應及時通知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其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本人墊付的醫療費用數額超過2萬元時,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進行中期結算。 治療終結后參保人(監護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商業保險公司結算。商業保險公司在接到結算申請后l 5個工作日內做出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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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按照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支付范圍進行賠付。因治療需要,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進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納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審核賠付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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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人不按規定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相應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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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商業保險公司要按季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運行情況,并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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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實行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投保人,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城鎮居民集體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投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按規定比例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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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組織財政、衛生等部門對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監督組織,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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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保費、賠付標準的調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補充醫療保險的運行狀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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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醫療機構之間發生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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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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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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