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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老工傷、職業病職工醫療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津和勞[2004]1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治療工傷職業病與疾病的醫藥費的區分能否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給予書面確認的問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工傷 (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做出的傷殘等級鑒定。對于治療工傷(職業病)與疾病的醫藥費用的區分,不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范圍,故不能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書面確認。 二、關于工傷(職業病)職工醫藥費核定問題。未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統籌前發生的工傷醫療費,應按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方案,凡治療 工傷(職業病)以及合并癥、后遺癥的費用,由原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全額支付。 三、關于新老工傷的確定問題,工傷是以發生時間來確定,職業病是以首次診斷來界定。工傷(職業病)鑒定時間不能作為區分新老工傷 的依據。 此復。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