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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財政局、國稅局,市國稅局、地稅局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促進杭州市再就業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以下簡稱為《稅收政策問題》)文件精神,結合杭州市實際,特制定杭州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 一、關于優惠政策的執行起始時限。 1、對于在中發〔2002〕12號文件下發之日(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成立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2003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審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自審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3、現有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審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征30%。 4、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經濟實體,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審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業所得稅。 5、下崗失業人員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從事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個體經營,經稅務機關審核,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其他服務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企業。 三、下崗人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稅收政策問題》中明確列舉(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外,從事其他行業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上述實行定額征收稅款的個體經營者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上述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兼營可享受優惠政策和不可享受優惠政策項目的,應分別核算收入和成本費用(可按收入比例核定),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在執行企業所得稅免征可減征政策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工作不足一年的,人員比例的計算比照勞動就業企業的計算方法。 六、現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權限。 符合稅收減免條件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要求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208號文件 2003年0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