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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云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0年) (廢止)
2010-07-01 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人社發〔2010〕161號 云南省 廢止日期:2011-07-01 廢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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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屬集團公司,中央駐滇企業: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及標準。 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一、二、三類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次調整為830元、740元、63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調整為8元、7元、6元。各類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三、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四、各地要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附件: |
附件:全省各類區最低工資標準對應表 地區類別 月最低工資標準(元/月)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 適用地區 一類地區:830元/月;8元/小時;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 二類地區: 740元/月; 7元/小時;昆明市所轄各縣及東川區;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縣、區)及玉龍縣;其他設市城市。 三類地區: 630元/月;6元/小時;其他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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