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28日,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在深圳市求水山酒店召開了全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會上,市、區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領導和相關業務骨干與市、區人民法院領導和專家就近年來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共同進行研討,并就相關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紀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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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的,應當受理且一般不作仲裁時效審查。 勞動者仲裁請求補辦檔案的,不按勞動爭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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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請,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仲裁時效的審查,逐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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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應在不予受理決定或通知上注明:“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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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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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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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者仲裁請求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能證明其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應認定其具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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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被鑒定為無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在醫療期滿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待遇,并加付出100%的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按病傷假期工資標準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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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庭時勞動者本人未到庭,經仲裁庭審查,其委托的代理人不符合代理資格的,應依法中止審理,并通知勞動者親自到庭或重新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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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下案件適用終局裁決相關規定: (1)仲裁請求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四項,且每項訴求的金額不超過申請人申請仲裁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的12倍。分項以訴求本身的性質為基礎、兼顧關聯性。其中,勞動報酬項包括工資及與之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項包括終止或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50%額外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屬于補償性質的請求; 賠償金項包括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中屬于賠償性質的一倍工資及其他屬于賠償性質的訴求。 (2)除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含停工留薪工資、工傷“三金”等。 (3)仲裁請求不涉及督促具體金額,但屬于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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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件審理中發生的鑒定費,應予受理。具體要求金額、承擔主體及支付方式,在裁決書的“裁決事項”后、“救濟渠道”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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