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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提高參保職工醫療保障水平,根據省、市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鑒于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已運行五年,參保職工逐年增加,基金征繳,待遇支付逐年趨于規范,基金防風險能力逐年增強,適當提高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降低個人自付比例,有利于提高醫療保險保障水平,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調動參保積極性。為此,從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對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等項目做如下調整: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年度累加最高支付限額由現行2萬元調整至3萬元。
二、市本級和各縣(區、市)醫保中心經協商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大額醫療保險,保費每年60元不變,3萬元以上開始支付,3萬——15萬元按90%報銷,商業保險公司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2萬元。
三、腫瘤病人住院化療(含術后的化療)連續6次以上的個人自付2次起付標準。
四、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費用,以及在門診搶救無效死亡的的醫療費用可以在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參保職工確需轉診轉院時,由主治醫師以上出具診斷證明,并填寫《晉中市轉診轉院審批表》,定點醫院醫保科審核后,到醫保中心備案登記;急診轉診轉院三日內補辦相關手續;未經批準轉診轉院者,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異地安置參保職工需轉院時,由本人通知單位專管員持單位證明到醫保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者,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六、住院費用結算年度統一按患者出院日期計算醫保年度。(住院期間需要跨年度的,本著自愿的原則由參保職工選擇結算年度,定點醫院應予以配合)。對轉診轉院和異地安置的參保職工應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到醫保中心辦理醫療費用審核結算,逾期未辦理者,按送審時間計算醫保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