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區各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3個文件中的有關政策規定摘轉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關于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蘇地稅發[2002]129號): (一)保險業營銷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由于保險公司計算機管理手段比較先進,財務核算較為規范,各地對保險業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實行查賬征收。 (三)上述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二、關于劇本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蘇地稅發[2002]74號):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中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若干政策規定(國稅函[2002]35號):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 例》第十條 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三)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在納稅人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是否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應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1、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規范性文件中未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 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 2、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或者納稅人無法準確判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否應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批準后,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有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