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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省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穩定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企業的支持政策,在確保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及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省政府決定,2010年繼續減輕企業社會保險負擔,對部分企業實施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并繼續有序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這項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部分企業實行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 本次對部分企業實施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保險,采取集中減征的方式,按照屬地原則進行。集中減征工作安排在2010年4月份執行。 (一)適用范圍 本次集中減征社會保險費范圍為我省境內以下各類企業: 1、困難企業; 2、就業容量大,吸納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數量多的企業; 3、在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過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業,特別是先進制造業(包括循環經濟類、節能環保型企業)、電子信息業、對外貿易和現代物流業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 具體享受集中減征社會保險費的范圍及條件,由各地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和企業狀況確定。 (二)集中減征額度 對部分企業集中減征社會保險費的總量,各地按照不超過本市、縣(市)2009年五項社會保險費實際征收額的3% 掌握,具體各險種減征額度由各市、縣(市)從有利于優化險種規模結構、促進社會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出發,因地制宜確定。同一市、縣(市)減征的險種和比例執行統一標準。每個企業享受減征的總額度,按最高不超過本企業1個月的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金額掌握。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征,仍按規定正常繳納。 對因本次集中減征造成社會保險費當期收支的缺口,先由當地歷年結余予以彌補,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統籌解決。對確有困難的市、縣(市),省級調劑金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三)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的銜接處理 1、集中減征月份參保人員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2、集中減征月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額據實記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個人賬戶中應由企業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 3、集中減征當月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各地仍按現行辦法操作。 二、繼續落實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政策 各地要切實按照省政府《關于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8〕70號)和《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9〕34號)要求,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夯實繳費基數,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不斷完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制。在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額逐年增長、基金支付能力穩步提高的前提下,進一步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目前用人單位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高于14%的,2010年原則上調整到14%。繳費比例調整的報批程序仍按省政府浙政發〔2008〕70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優化企業發展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的要求出發,充分認識對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等舉措的意義,把減輕企業負擔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落到實處。 (二)制定實施辦法。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當地集中減征實施辦法,明確享受本次集中減征社會保險費的企業范圍及條件、減征金額及操作要求等。各地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財政、地稅部門對享受集中減征的企業名單和減征金額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執行。各地制定的集中減征實施辦法、減征企業名單、減征金額和執行情況要在2010年5月底之前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在省社保中心參保的省部屬企業,減征實施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三)強化協調監督。各級政府要從當地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確定享受減征的企業范圍和條件,在認真測算并充分考慮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礎上確定減征的險種和額度。具體操作要公開、透明。人力社保、財政、地稅等部門和業務經辦機構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做好做細工作。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