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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工作的通知          
2006-06-15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發[2006]34號    山東省泰安市
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省屬以上駐泰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就業工作,積極推進和諧泰安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6〕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責任,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一)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全市“十一五”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市場就業方針,健全完善目標考核體系、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就業培訓體系、再就業援助體系、優惠扶持政策體系五個體系,建立健全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努力推動城鄉就業全面協調發展。

(二)近期任務目標。 重點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工作,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提高就業質量;做好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和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逐步實現城鄉統籌就業;積極推動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建設統一、規范、完善、開放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推進素質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到2008年,每年城鎮新增就業7萬人以上,其中失業人員再就業3萬人,困難群體再就業4000人;每年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5萬人以上,開展再就業和創業培訓1萬人次,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1.5萬人次;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保持全市就業形勢基本穩定。

(三)積極拓寬就業渠道,千方百計開發就業崗位。 堅持依靠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圍繞工業經濟、民營經濟和招商引資等發展重點,在制定涉及全局性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要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旅游產業,發展現代服務業,以城市社區為依托,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大力發展民營經濟,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廣開就業門路。積極推行和發展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多種就業形式,加快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社會保障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積極培育勞務經濟,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積極引導在外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帶動就業增長。

二、完善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一)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含符合規定條件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4050”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一戶兩代、夫妻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以上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人員按照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二)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除從事國家限制性行業的人員外,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稅收扶持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城市新建或擴建市場,應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攤位或相對集中的經營場所,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就業。

(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稅收扶持政策規定范圍內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新建、擴建項目和生產經營效益好的單位用工時,要優先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招用比例不得少于新增就業崗位的30%;原有單位新增就業崗位要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收下崗失業人員。

(四)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 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擴大到被征地農民、返鄉創業的農村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境外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最高不超過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和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給予50%的貼息。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和簽訂合同期限,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1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要建立個人信用、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降低小額貸款反擔保門檻。各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提高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效率。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及時補充擔保基金,提高擔保能力。

(六)積極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落實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制度。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特別是“零就業家庭”成員。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兩項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不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

各類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每年要按職工總數2%的比例提供援助崗位,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特別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要積極騰崗安置下崗失業職工。對不落實幫扶任務的單位,原則上每年每少安置一名就業特困人員,捐助6000元的幫扶資金。

以社區為依托,大力開發適合特困人員就業的社區居民家庭服務、駐地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管理、社區公共設施建設、物業管理、保安、保潔、保綠、保養等公益性崗位。要充分挖掘社區資源,積極發展社區小企業和手工加工業,組織失業人員從事社區管理、公益性勞動,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個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從再就業資金中,按照當地規定繳費比例的6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可按省政府規定在省內統一享受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一)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 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切實承擔起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照建立統一、公平的城鄉勞動力市場和“金保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及其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抓好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工作,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二)完善基層勞動保障服務平臺。 加強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建設,實現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落實”,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落實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扶,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鄉鎮(街道)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基礎管理,將失業人員納入社區管理服務范圍。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落實工作經費,提高工作質量。

(三)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 大力培育以公益性為主,公辦、民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多種形式共同發展的職業中介服務網絡。進一步完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強化基礎管理,加強隊伍建設,落實工作經費。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面向城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開展就業服務,提高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介紹成功的,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開展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工作,進一步發揮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在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管理、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為城鎮各類失業人員提供積極有效的服務。

(四)強化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 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加強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農村科技培訓中心等培訓機構建設,全面推行面向社會各類人員的就業培訓,鼓勵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和未能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到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機構接受技能培訓。擴大技能扶貧實施范圍,使更多城鄉困難家庭子女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進一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工種實行就業準入管理。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培訓機構作為定點培訓機構。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引導各類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擴大創業培訓規模,為有就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大力開展就業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就業培訓或創業培訓,經考試合格的,可按一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解決。經創業培訓合格成功創業的,可優先申辦小額擔保貸款,并可適當增加貸款額度;所創辦企業每創造一個就業崗位,并與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再就業資金中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納入再就業培訓補貼范圍。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初次申請初級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的,鑒定機構提供免費鑒定,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五)加快推進城鄉就業統籌。要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者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將公共就業服務向農村延伸,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服務。對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輸出地定點培訓機構為主進行就業培訓,由定點培訓機構所在地財政落實一次性就業培訓補貼,按照“誰提供中介服務、誰享受補貼”的原則,由中介機構所在地財政落實職業介紹補貼。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由征地費用統籌安排。

四、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一)加強失業調控,規范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行為。 要逐步完善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就業管理制度。要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對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中出現的職工下崗失業問題,及時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要穩步推進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二)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規范勞動力市場管理。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建立政府監管、企業自管和社會監督的境外就業三方監管機制,發展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網絡。建立健全對就業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制度,切實規范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人事代理行為,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清理整頓活動。開展爭創誠信職業中介活動,保持勞動力市場的良好秩序。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搞好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查處并糾正超時加班、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人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 將失業人員納入社區管理,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通過組織參加各類技能培訓和開發就業崗位,提供就業信息等,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對失業人員要實行分類管理,積極引導他們組織起來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縮短失業周期,盡快實現再就業。

(四)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促進就業良性增長。 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失業人員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續接,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提高就業質量。要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

五、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工作

(一)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制。 堅持把就業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主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就業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搞好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稅務、工商、金融、教育、衛生等部門要全面落實促進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工商聯等人民團體要發揮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工作的局面。

(二)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 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的變化和就業工作的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資金用于勞動力市場建設、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等。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籌集、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各級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就業形勢宣傳、就業先進典型宣傳、落實扶持政策經驗宣傳,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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