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適當調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每人每月為930元。上述遺屬系鰥寡孤獨者每月增發60元。其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和曾獲得省級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發3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每月增發48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每月增發705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調整標準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次調整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