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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07-08-16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湘勞社政字【2007】9號 湖南省衡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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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7】9號)轉發給你們。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當作一項政治任務,精心組織,積極籌措資金,務必在8月底以前將這次調待增加的錢發到退休人員手中,確保社會穩定。
衡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衡陽市財政局
二00七年八月十七日 |
內容: |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體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固 從2007年的7月1日起,給2006年12月31日前巳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并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1、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再按推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養老企,繳費年限超過40年的按40元調增。 2、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沒有參加企業崗位技能工資套改、等級工資調標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參加了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員以及從開始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就以個人身份參保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3、在l項普調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合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的企業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同時符合2、3項條件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兩項不能重復享受。 4、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人員,按湘政發[1 997]43號文件規定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而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人員以及繳費年限滿l0年以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未達到病退年齡辦理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養老金。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體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核無誤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附表2)。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并在9月15日前將本地區的審批情況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都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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