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有關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06﹞25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含補繳)相應調整,其中市級統籌區域調整為960元。 二、鑒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實施時間不長,同時考慮到目前企業的實際困難,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甬政發﹝2007﹞101號)規定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暫不調整,即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市級統籌區域仍為850元,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全市仍為850元。 三、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有關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調整問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