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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準,現對2005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05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低于2004年底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決算水平(966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統籌范圍內調整后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1086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上述人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1086元。 三、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補足到1086元(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補足到1086元。 五、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1086元的,補足到1086元(不含退職人員)。 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20元。 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七、按照北京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關于北京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系統社員職工退休、退養和退職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合總字[1983]008號)規定辦理退養并按月領取退養費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八、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