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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困難企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和待崗培訓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9-01-01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渝勞社發〔2009〕2號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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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市級有關部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采取適應性政策措施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08〕13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做好穩定就業和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09〕1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企業穩定就業崗位,開展待崗培訓給予經費補貼,F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補貼的范圍 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穩定崗位和待崗培訓補貼:申報當期流轉稅(生產、流通企業核定增值稅,其他企業核定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繳數為計算指標,免稅企業核定申報當期銷售額或收入額,下同)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數下降30%(含30%)以上;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一年以上;申報當期未裁員。 二、企業分類和補貼標準 (一)企業分類 按企業受影響的困難程度,將企業劃分為三類:申報當期流轉稅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數下降30%—40%(含30%)的為一類企業;下降40%—50%(含40%)的為二類企業;下降50%(含50%)以上的為三類企業。 (二)穩定崗位補貼 穩定崗位補貼按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30%補貼。根據企業類別確定補貼人數,其中:一類企業按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人數的10%計算;二類企業按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人數的15%計算;三類企業按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人數的20%計算。 (三)待崗培訓補貼 待崗培訓補貼按企業實際培訓成本的50%補貼,最高不超過3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申請待崗培訓補貼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穩定崗位補貼人數。 三、補貼的期限 穩定崗位補貼和待崗培訓補貼截止時間暫定為2009年12月31日。 四、補貼的申報程序 (一)穩定崗位補貼的申報程序 穩定崗位補貼按月申報、會審和撥付。每月20日前(節假日整體順延,下同)符合條件的企業向主管部門提交上月穩定崗位補貼申報資料(沒有主管部門的直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下同)。資料包括:1.《重慶市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2.穩定就業崗位方案(包括穩定就業人數、穩定就業時間、穩定就業方式和措施等內容),3.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印章的企業申報當期流轉稅月份申報表及2008年1—9月流轉稅數據,4.加蓋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印章的繳納失業保險費證明,5.《重慶市穩定崗位補貼職工花名冊》(附件2),6.勞動合同復印件。21日—22日由主管部門統一將初審后的申報資料按隸屬級次提交會審組(22日后會審組不再受理當期補貼)。23日—26日會審組會審,27日—28日勞動保障部門在勞動保障網或政府公眾網、辦公區域公示符合穩定崗位補貼條件的企業名單,29日—30日撥付資金。 (二)待崗培訓補貼的申報程序 待崗培訓補貼按季申報、會審和撥付。每季度次月10日前(節假日整體順延,下同)符合享受穩定崗位補貼政策條件的企業向主管部門提交前一季度待崗培訓資料,資料包括:1.《重慶市待崗培訓申請表》(附件3),2.待崗培訓方案(包括培訓目的、培訓時間、培訓機構、培訓人數、培訓方式等內容),3.《重慶市待崗培訓職工花名冊》(附件4)。15日前由主管部門統一將初審后的申報資料按隸屬級次提交會審組(15日后會審組不再受理當期補貼)。16日—20日會審組會審,21日—25日勞動保障部門在勞動保障網或政府公眾網、辦公區域公示待崗培訓補貼企業名單,26日—30日撥付資金。 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可自行開展待崗培訓;不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可委托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培訓。培訓專業可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 五、經費渠道 穩定崗位補貼和待崗培訓補貼所需經費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市屬以上企業(包括中央屬企業,下同)補貼資金在市級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其他企業在區縣(自治縣)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基金不敷使用時,可按《重慶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管理辦法》申請調劑。 六、責任分工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相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組織、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審核企業稅收等情況;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企業生產經營和用工裁員等綜合情況。勞動保障、財政、地稅、國稅、就業再就業辦、勞務辦、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會審組共同會審。市屬以上企業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級相關部門組織會審;其他企業按屬地原則向區縣(自治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組織會審。會審終結,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將穩定崗位補貼和待崗培訓補貼的申報資料分類建檔留存,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 七、嚴格紀律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和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把政策關、審查關,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補貼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各區縣(自治縣)按照本通知精神盡快制定本地實施辦法,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附件:1.重慶市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 2.重慶市穩定崗位補貼職工花名冊 3.重慶市待崗培訓補貼申請表 4.重慶市待崗培訓職工花名冊 二○○九年一月八日 |
附件: |
重慶市待崗培訓補貼申請表.doc
重慶市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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