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7年度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8號)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2007年度調整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納入我市(含番禺、花都區,增城、從化市,下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2007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從2007年7月按以下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2元。其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64元。 (二)在第(一)項調整的基礎上,再按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加發2元基本養老金。其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項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60元的,按60元增加。 (三)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在第(一)、(二)項調整的基礎上,具有正高職稱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在按第一款的規定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本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1297元的,按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 三、享受基本養老待遇人員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加發50元基本養老金。 四、凡在單位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與個人基本養老金差額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所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在原單位發放的差額中作相應的扣減。 五、按照《關于給企業離休人員增發離休補助金的通知》(穗辦〔1997〕2號)和《關于解決企業化管理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穗老字〔1999〕1號)享受離休待遇的離休人員,仍按原辦法執行,不參加本次調整,待機關離休費調整時按機關辦法執行。 六、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的費用,分別由所屬統籌區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