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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為進一步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鼓勵城鎮勞動者實現多種形式靈活就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城鎮居民戶籍的,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以其個人身份參加戶籍所在地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可以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或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籌資水平確定。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入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條件的地區,在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也可為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適當確定其從參保繳費到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間的期限,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重大疾病醫療補助,按規定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費,享受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 五、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應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發生中斷繳費的,按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處理。 六、靈活就業人員在當地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工作年限,按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視同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可與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七、靈活就業人員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符合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的,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的,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補足,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八、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既可以委托勞動保障人事代理機構或就業服務機構集中辦理,也可以憑有關證件和資料自行到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九、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應通過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再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 十、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結合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形式多樣、工作地點和時間不固定等特點,規范和完善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和就醫結算等管理辦法;鼓勵靈活就業人員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或就業服務機構等實行整體參保;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開設專門服務窗口,努力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優質、方便的服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基礎管理。做好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規范個人繳費記錄;對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收入和醫藥費支出等信息,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掌握基金運行情況。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新形勢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要及時研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和管理服務配套措施,以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與我廳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