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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 38號、蘇財社[2010]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一)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事轉企”單位中轉制前的退休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的屬本次調整范圍。根據有關規定按機關事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的不在本次調整范圍;有事業費的部、省屬轉制單位中轉制前退休并按規定參照機關事業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也不在本次調整范圍。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含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定期生活費)水平的10%增發基本養老金(定期生活費)。 2、退休、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上述標準增發的養老金低于2009年我市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154元)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增加一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發后不得超過154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50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40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1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4、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調整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生活補助的計發基數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發放生活補助的基數,按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軍轉干部按照上述兩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營職及營以下干部低于計發基數的120%、團職干部低于130%、師職干部低于140%的,分別補足到120%、130%和140%。生活補助的調整時間與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步,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寧區、溧水縣、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定期生活費)調整的范圍、對象以及“普調”和“增發”按市本級辦法執行。江寧區、原江浦縣、原六合縣退休、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定期生活費)水平10%增發的金額低于2009年我市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154元)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增加一元,但增發后不得超過154元。溧水縣、高淳縣退休、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定期生活費)水平10%增發的金額低于2009年省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132元)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增加一元,但增發后不得超過132元。 四、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在各統籌區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由統籌地政府自籌解決。 五、此次養老金調整后的標準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О一О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