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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06)
2006-09-22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蘇勞社勞薪[2006]15號 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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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的規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資類別和標準的調整,經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權我廳發布,現將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省的最低工資標準類別由四類調整為三類,調整后的各類標準為: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750元/月
二類:620元/月
三類:520元/月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6.3元/小時
二類:5.2元/小時
三類:4.4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類別和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
附件: |
附件 全省各市、縣(市、區)執行最低工資 類別和標準對照表 地 區 類別 月最低工資標準(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 南京 南京市區(含江寧區) 一類 750 6.3 溧水縣 、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 二類 620 5.2 無錫 無錫市區、江陰市 一類 750 6.3 宜興市最低工資標準第一階段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調整到690元的標準,從2007年4月1日調整到一類標準750元。 徐州 市區 二類 620 5.2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 邳州市、睢寧縣 三類 520 4.4 常州 市區 一類 750 6.3 金壇市、溧陽市 二類 620 5.2 蘇州 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 一類 750 6.3 南通 南通市區、啟東市、通州市、海門市 二類 620 5.2 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 三類 520 4.4 連云港 市區 二類 620 5.2 灌南縣、灌云縣、東海縣、贛榆縣 三類 520 4.4 淮安 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 二類 620 5.2 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 三類 520 4.4 鹽城 市區、大豐市、東臺市 二類 620 5.2 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 三類 520 4.4 揚州 市區 二類 620 5.2 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 三類 520 4.4 鎮江 市區、丹陽市、揚中市 二類 620 5.2 句容市 三類 520 4.4 泰州 市區 二類 620 5.2 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三類 520 4.4 宿遷 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三類 52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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