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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事局: 目前,我市許多國有、集體企業、黨政機關下屬經濟實體及事業單位先后實行了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企業的性質、運行機制和表現形式因改革而發生變化。改制、轉制后的企業在人事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部分改制、轉制企業不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為進一步做好改制、轉制企業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穗人法【1998】16號)和《廣州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施辦法》(穗人【1999】73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通知所適用的服務對象范圍,主要是因實行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等改革,原國有、集體企業的性質轉變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與黨政機關脫鉤、政事分開后各級黨政機關不再作為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企業及經濟實體。 二、各級政府人事部門鼓勵所轄地區改制、轉制企業人事管理實行代理制。改制、轉制企業人事代理工作,可由改制、轉制企業登記注冊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 三、改制、轉制企業已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其他任何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職能的機構或部門不得擅自管理其人事檔案或代管其人事行政關系。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接受改制、轉制企業或個人委托實行人事代理,應當與委托企業或個人依法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五、實行人事代理制的改制、轉制企業,其人員流動、專業人才引進、人員培訓(繼續教育)、出國(境)政審、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評等事項可通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予以辦理。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為改制、轉制企業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困難企業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實行適當優惠。 七、改制、轉制企業人事代理的業務范圍、人事代理程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法律責任等事項,依照《廣州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穗人法【1998】1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八、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改制、轉制企業的人事管理進行指導,廣泛征求其對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見,不斷完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同時,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人事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