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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薪[2004]1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我市今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一類區,由原540元/月調整為62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南京市市區(含江寧區);二類區,由原450元/月調整為50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溧水縣;三類區,由原390元/月調整為440元/月,新標準適用于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 二、調整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區,由原4.6元/小時調整為5.2元/小時;二類區,由原3.8元/小時調整為4.2元/小時;三類區,由原3.3元/小時調整為3.7元/小時。以上各類標準的適用范圍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三、明確最低工資標準口徑 根據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第21號令)規定和《通知》要求: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以及個人繳納的最低住房公積金。即用人單位在以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應向有關機構另行繳納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7月1日起開始執行。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