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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并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具體標準 (一)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等23個區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5元/小時。 (二)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二、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的項目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執行時間 上述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月1日公布的標準不再執行。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