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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推進全市農墾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進入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根據《關于印發盤錦市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04]37號文件規定,確保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制度的有序順利實施,現就農墾企業職工辦理退休做如下通知: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退休審核審批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退休條件,對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農墾企業職工(男滿6 0周歲,女工人滿5 0周歲,女干部滿5 5周歲)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如未及時辦理其養老金支付按遼勞社發[2 0 0 1]8 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2 0 0 3年6月30日起實行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企業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時,須持職工本人檔案及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核查后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戶口簿等有關證件。 三、職工退休須經所在單位報主管部門同意,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凡未按規定審批程序報批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予支付其退休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四、2 005年1月1日以后,職工達到退休條件的,由職工的所在單位填寫,市統一印制的《盤錦市農墾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此表是退休職工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重要依據,表內各項數額不得隨意涂改,如需更正必須加蓋經辦人印章。 五、農墾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到各負其責,層層把關,切實保證執行政策的正確性和準確性,維護廣大農墾企業職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 盤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5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