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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廊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廊政[2000]55號)的精神,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保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后原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必要補充。凡參加了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均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要與我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隨經濟發展和企業經濟效益做相應調整。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在不降低職工原醫療消費水平的前提下,經濟效益好的行業、企業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超過工資總額4%的部分可在企業公益金中列支。
四、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可將補充醫療保險費按職工工齡或其他條件,以醫療補助的形式發給職工個人。也可以對職工門診、住院醫療費中個人自負部分按一定比例進行報銷。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由各企業自行管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記賬,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六、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查,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七、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應將具體管理辦法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的基金使用情況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八、財政、審計和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本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