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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適用于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費率調整期間) 險種 繳費比例 比例分配 繳費工資基數 適用范圍 合計 單位 個人 共濟 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 19% 11% 8% 11% 8% 以員工的每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高于或低于者,則分別按300%或60%為基數。 深戶員工 基本養老 18% 10% 8% 10% 8% 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為基數,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資水平 非深戶員工 醫療保險 綜合醫療(含地方補充醫療+生育醫療) 調整前 9% 調整前 7% 2% 不滿45周歲,按繳費基數的5%計入個人賬戶;45周歲及以上,按繳費基數5.6%計入個人賬戶,其余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以員工的每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高于或低于者,則分別按300%或60%為基數。 見備注 調整后 7% 調整后 5% 2% 住院醫療(含地方補充醫療+生育醫療) 調整前 1% 調整前 0.8% 0.2% 6元進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1元作為調劑金,其余進入大病統籌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調整后0.9% 調整后0.7% 0.2% 農民工醫療 調整前 12元 調整前 8元 4元 調整后 10元 調整后 6元 4元 一次性繳納18年醫保費 12% 12%×12個月×18年 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 1%×單位人數×40%(單位承擔) 在職員工 工傷保險 調整前0.5%、1%、1.5%三個檔次(單位承擔) 以員工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0.25%、0.5%、0.75%三個檔次(單位承擔) 住房保險 13%(單位承擔) 以員工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深戶固定工及合同制工人 超齡費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深戶員工 備注: 1、綜合醫療保險適用于①具有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另外,用人單位可為其非本市戶籍員工申請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2、住院醫療保險適用于失業、低保對象、特殊困難的深戶人員以及非本市戶籍的城鎮戶籍在職人員。另外,用人單位可為其非本市戶籍的農村戶籍員工申請參加 住院醫療保險; 3、農民工醫療保險適用于與本市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4、地方補充醫療保險適用于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 5、生育醫療保險適用于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6、一次性繳納18年醫保費適用范圍:①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在退休前已參加我市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原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2%×12個月×18年一次性繳足;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具有本市戶籍,未在國內其他地方享受社會醫療保障的人員,由本人在首次參加本市醫療保險時,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12%×12個月×18年一次性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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