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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現就2008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及費率標準 我市的市區統籌范圍內,各類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參加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和費率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各類企業單位 險種及類型 繳費基數 下限與上限 繳費費率 單位標準 個人標準 基本養老保險 1353元— 6762元 20% 8% 低標準養老保險 850元—1352元 20% 8% 基本醫療保險 1353—6762 元 (10+1)% 2% 住院醫療保險 1353 元 (4.5+1)% 不承擔 失業保險 1353元—6762元 2% 1%(農民工不承擔) 生育保險 1353元— 6762元 0.7% 不承擔 工傷保險 1353元—6762 元 按行業分類 不承擔 (二)個體工商戶、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失業人員 參保險種 及類型 繳費基數 下限與上限 繳費費率 月繳費金額最低與最高 基本養老保險 2029元—6762元 20% 405.8元—1352.4元 低標準 養老保險 850元—1352元 20% 170元—270.4元 住院醫療保險 1353 元 (4.5+1)% 74.4 元 基本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 1353 元 (12+1)% 175.9元 其他人員 2254 元 (12+1)% 293元 個體工商戶 1353元—6762元 (12+1)% 175.9—879元 備注 1.含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和費率 同用人單位; 2.基本醫療保險中的失業人員是指領取失業金期間及期滿仍未就業的人員。 (三)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編制外職工繳費基數和費率同企業職工;機關單位其他人員參加醫療保險以及事業單位其他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另文通知。 上述各類用人單位中參加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人員,其新年度的繳費費率除醫療保險調整為2%加0.5%以外,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仍按甬政〔2007〕101號文件執行,繳費基數分別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850元;醫療保險、生育保險1353元;工傷保險1353元至6762元。 二、社會保險費基數確定方法 參保人員的個人月繳費基數按本人在2007年度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的月平均水平據實申報,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繳費基數上限標準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繳費基數下限標準核定。 用人單位的繳費以該單位全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乘以費率之和確定。 三、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申報方式 (一)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至2008年4月25日之前,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自行到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網(http://www.zjnb.lss.gov.cn/)下載《2008年度繳費基數申報表》等相關資料,并按相關操作辦法在網上申報2008年度繳費基數;個別實行網上申報有困難的用人單位,也可采用其它方式直接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基數申報 。 (二)委托銀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及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其2008年度繳費基數可免辦申報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則調整: 1.上年度繳費基數在2029元以上、本人不要求變動的,調整后仍保留原繳費基數; 2.上年度繳費基數在2029元以下、今年要求按基本養老保險下限標準繳費的,調整為2029元; 3.參加低標準養老保險人員,今年不要求改變參保類型和繳費基數的,調整后仍為低標準養老保險和原繳費基數。 其他情形的參保人員須在4月25日之前,到原申報地的社會保險統申機構辦理繳費基數申報。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對逾期未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該單位上月繳費基數的110%辦理結算,對其中超出繳費基數范圍的,在不改變參保類型條件下,按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標準實行封頂或保底。 (二)用人單位應將職工社會保險參保類型和繳費基數申報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本單位職工通報并予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職工發現單位申報職工社會保險參保類型錯誤或繳費基數不實的,可要求單位予以糾正,也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三) 用人單位中的外來務工人員原己參加低標準養老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或先行參加工傷保險的,須在2008年4月23日之前到各經辦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變更參保類型。 (四)本通告涉及的申報為社會保險市級統籌范圍。各縣(市)申報的有關事宜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執行。 (五)涉及社會保險費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及各經辦機構的聯系電話,歡迎各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登錄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網站進行詳細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