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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2006-01-01 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發〔2006〕29號    江蘇省南通市
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24號),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二)目標任務。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切實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就業困難群體的再就業工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切實抓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促進工作;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失業登記和統計制度,加強失業調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進一步完善就業再就業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
二、進一步加大促進就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擴大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對象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均可領取《再就業優惠證》:
1.曾經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失業人員以及辦理“續保”、“協保”的人員;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或改制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2.機關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失業人員;
3.城鎮就業困難人員:
(1)“4050”人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3)夫妻雙方均失業的人員;
(4)單親家庭的失業人員;
(5)特困職工家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
(6)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員、“零就業家庭”的人員。
4.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指已撤村改社區居委會,下同)就業困難的(指符合上述“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情形之一的)被征地農民。
(二)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1.給予稅費減免扶持。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2.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軍轉干部隨調家屬、駐通部隊隨軍家屬、退役運動員等安置對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經營規模較大的可增加到5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過1年。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合伙人、出資人人數和經營項目,按人均2~5萬元的標準擴大貸款規模,但合計貸款額度不超過15萬元。對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技)畢業生和創業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3.提供場地支持。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
(三)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計算,享受補貼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人均2~5萬元的標準,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失業人員和被征地農民從事保潔、保安、保綠、家政等服務性行業就業的,在稅、費減免上享受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
(四)大力援助困難群體就業。將持《再就業優惠證》中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含持《再就業優惠證》的被征地農民,下同)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計算,享受補貼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崗位補貼的標準為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40%左右。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對2005年底前核準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各類用人單位(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計算,享受補貼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3.扶持“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是指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勞動關系不固定的就業形式。“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向街道社區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50%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補貼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五)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被征地農民,與持證“城鎮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同等就業扶持政策。其他被征地農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登記證》,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
被征地農民享受有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在當地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安排劃出,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統一使用。市區劃出標準暫定每人1500元。
(六)做好省部屬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省部屬企業的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省部屬企業的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再就業優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標注;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的失業人員,其《再就業優惠證》上要注明不超過其退休年齡的有效期限;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持證人員在省內異地流動就業的,憑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三、進一步加強就業創業培訓
(一)加強新增勞動力就業培訓。建立勞動預備制度和青年見習制度。對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幫助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各地要制定專門的青年就業促進計劃,開展就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工作見習等活動,提高青年就業能力,促進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各地要確定一批青年職業見習基地,引導和鼓勵未就業的畢業生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見習活動。青年職業見習期一般為3~6個月,見習期間,可適當發給一定的生活費,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安排解決。市區見習青年月生活費為當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5%左右確定,并為見習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見習基地,按每人400元左右的標準給予實訓費補貼。
(二)加強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整合社會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加快培養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提供免費培訓的,憑其免費提供培訓的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或街道社區提供的就業證明,按國家和省、市明確的培訓收費標準,可以按照培訓合格率和培訓后就業率分段予以補貼。市區培訓補貼的標準和辦法按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具體規定執行。各縣(市)的補貼辦法和標準自行確定。
(三)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繼續落實以培訓促輸出的激勵、獎勵和補貼措施。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積極鼓勵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就業,增加農民收入。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從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經費中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按照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四、進一步改善就業服務
(一)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統籌做好城鎮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再就業與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大中專(技)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安置對象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農村勞務輸出的信息網絡、技能培訓、勞動力市場、政策保障和組織協調體系。
(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其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凡為城鎮各類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和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憑其免費提供服務的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或街道社區提供的就業證明,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給予補貼。
(三)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四)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基礎作用。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和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做好勞動力調查工作。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工作經費。
開展創建信用社區的試點工作,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各類創業人員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資信評估符合條件者,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縣(市)以上項目評審組論證通過的,申請小額貸款可免除反擔保手續。
(五)強化創業指導服務。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各地可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開辟城鎮失業人員和青年初次創業基地,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以免費或低價租賃方式提供創業場地,相關部門要提供技術、信息、市場分析、政策咨詢等“一站式”服務。對創業成功、吸納2人以上就業(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創業成功獎勵,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市區獎勵標準為2000元,原開辦費補助不再發放,已領取開辦費補貼的也不再獎勵。
(六)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和職業技能鑒定基地,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下同)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50%的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五、進一步加強失業調控和就業管理
(一)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失業登記和統計制度。實行被征地農民就業、失業專項登記制度,單列進行統計。完善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對實現就業的新增勞動力進行就業登記,對未能就業的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和畢業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崗位并有就業要求的高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生進行失業登記,發給《就業登記證》。開展城鄉統一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試點。定期開展全市城鄉勞動力調查,建立健全城鄉就業和失業調查統計體系,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及動態分析監測系統,準確掌握全市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為失業調控的決策提供依據。
(二)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5%、1年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10%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不得列為裁減對象。
(三)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的分割,積極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整合市場資源,加快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鼓勵、指導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積極開展就業促進工作。建立職業中介和勞務服務行業自治組織,實行行業自律。定期表彰講誠信、重服務、規范運作、實績顯著的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組織,樹立職業介紹先進典型。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求職、招用和中介行為。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超時加班加點、不簽訂勞動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并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二)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建立健全基本臺帳,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三)妥善處理并軌遺留問題。各地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并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勞動關系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
(四)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對農村勞動者在城鎮單位就業的,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者失業后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同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未按同標準繳納的實行分段享受。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多、基礎管理工作好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就業轉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七、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市政府決定將“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調整為“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也要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落實部門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切實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凈)增就業人數、控制失業率、落實就業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各級政府促進城鄉就業的具體工作目標,層層分解,并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督促檢查,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二)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促進就業再就業的資金投入,并列入財政預算。就業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成功獎勵、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擔保貸款損失代償及貼息。此外,各級財政要合理安排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加強輿論宣傳,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就業再就業政策。繼續樹立和宣傳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導廣大失業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積極作用,支持他們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就業服務,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本意見明確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審批的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的具體措施,確保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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