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全面掌握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管理情況,及時發現、預防、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年檢工作制度的通知》以及《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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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保障年檢工作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一個年度周期內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一種有效形式。通過開展勞動保障年檢,全面規范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管理行為,推動社會保險費征繳,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建立健全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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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保障年檢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地稅機關具體組織實施,并于年初適時發布公告或下發文件,告知年檢的具體要求和有關事項,共同作好年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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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勞動保障年檢制度的組織指導,并負責對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年檢工作的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年檢實行分級管轄:省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全省行政區內的中省直用人單位(含部隊)的年檢工作;市(行署)、縣(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本級所管轄的用人單位的年檢工作。無主管部門的單位或隸屬關系不明晰的單位,則以工商注冊機關確定管轄,即在省、市(地)、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分別由省、市(地)、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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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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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年檢每年進行一次,一般應在下一年度的二季度初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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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年檢包括以下內容: ①社會保險費的登記、申報、繳納情況; ②勞動保障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③招聘用人員情況; ④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 ⑤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⑥支付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 ⑦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情況; ⑧殘疾人的勞動保障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情況; ⑨遵守職業介紹規定和職業培訓以及職業技能鑒定情況; ⑩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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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保障年檢實行《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勞動保障年檢檔案》制度。用人單位參加年檢時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內容據實填寫《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勞動保障年檢檔案》。 《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勞動保障年檢檔案》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每套可收取適當的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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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年檢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培訓準備階段:每年第一季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全面熟悉和掌握勞動保障年檢程序、內容和具體要求。 (二)用人單位自檢自查階段:申領并據實填寫《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勞動保障年檢檔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勞動保障機構審核檢查階段:用人單位按要求攜帶填寫好的《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勞動保障年檢檔案》,同時攜帶本單位的以下資料: ⑴營業執照; ⑵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卡、申報憑證; ⑶上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憑據; ⑷上年度財務決算賬本(或報表); ⑸上年度勞動統計報表; ⑹上年度《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⑺上年度1月份、12月份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 ⑻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和不同類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各10份及集體合同; ⑼招用外來勞動力、農民工審批手續、境外人員就業證及外來人員就業證、卡和培訓資格證; ⑽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準文件; ⑾職業介紹機構的各種批件; ⑿從事技術工種人員的職業資格證及登記表; 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憑據等資料。 經審驗后,履行審批手續。 (四)在每年5月的繳費申報期,攜帶經勞動行政部門審驗的《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到稅務“窗口”申報繳費。要先行辦理勞動保障年檢手續,再辦理申報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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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新開辦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時起30日內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申報年檢并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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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檢查情況制作記錄。審核檢查結束后,由勞動保障年檢人員在《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勞動保障年檢檔案》中簽署結論性意見,并由勞動保障年檢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分別簽名或蓋章。被檢單位有關人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注明拒絕事由。對不能立即提供證明文件或者資料的,可以下達勞動保障監督查詢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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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年檢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在一定期限內能夠改正,依法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口頭責令改正或下達《整改指令書》; (二)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黑龍江省勞動監督檢查條例》有關規定的程序予以立案,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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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連續3年勞動保障年檢合格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予“勞動保障管理免檢單位”稱號,并頒發牌匾。 各市地、縣授予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管理免檢單位”稱號名單,需在授予之日起30日內報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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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被授予“勞動保障管理免檢單位”稱號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一般不再對其進行巡視監察。一旦發生投訴舉報案經查實后,應當取消其“勞動保障管理免檢單位”稱號,由授予單位收回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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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參加年檢或無故不參加年檢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三)不如實申報情況和提供資料,隱瞞真相、出據偽證,隱匿或毀滅證據的; (四)拒絕執行勞動行政部門下達的檢查詢問和限期整改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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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負責年檢的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和掌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經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專業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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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用人單位履行年檢手續時,應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志,并向被檢單位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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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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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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