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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8]24號、蘇財社[2008]265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 調整辦法 。ㄒ唬┢毡檎{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退休人員按上述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119元(2008年全省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的,再增加30元,但增加總額不超過119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增加的生活費,低于99元的,再增加30元,但增加總額不超過99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7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4、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5、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超過當地這次普遍調整后平均養老金的50%(市區為598元/月,各縣按各自水平確定)。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享受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企業退休的軍轉干部,按照上述兩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繼續按照省人事廳等八部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蘇辦發電[2003]144號)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計發生活補助。生活補助的調整時間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步。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地區,由當地政府自籌解決。省政府確定的養老保險補助縣,要按照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困難市縣養老保險重點補助辦法〉的通知》(蘇勞社險管[2007]34號、蘇財社[2007]153號)的有關規定,努力完成各項考核目標和任務,爭取省級獎勵補助。 四、調整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籌措資金,盡快組織實施,確保在2009年春節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