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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為促進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處理過程中,做好勞動者職業病危害防護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用人單位對可能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相關情況,其中包括其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類型、危害的后果、單位的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有關情況,并將勞動者所在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內容作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二、用人單位應依法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對變更到可能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事先按上述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勞動合同,載明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具體內容。 三、用人單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安排勞動者從事可能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服從,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各級勞動保障、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工作聯系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衛生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衛生廳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