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實施意見》(平政〔2009〕7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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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區內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市直生育保險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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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平頂山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具體負責市直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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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并征繳,統一繳費基數。 市醫保中心對符合生育保險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依據該單位已經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相關資料,直接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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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2009年9月1日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其生育保險費年限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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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轉讓、合并、兼并、租賃、承包經營的,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相應的生育保險責任;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時,要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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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的有關規定;參保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繳費未中斷且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是指未在《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的參保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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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照河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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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協議管理。以下生育醫療費(除門診產前檢查外)由市醫保中心直接對生育定點醫療機構限額結算,其支付限額為:(一)門診產前檢查(圍產期保健):300元/例;(二)正常分娩(順產包括手法助產和側切):1300元/例;(三)異常分娩(難產包括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臀位助產、臀位牽引):1500元/例;(四)手術分娩(剖宮產):2500元/例;(五)剖宮產的同時做其他相關婦科手術:2900元/例。以上幾種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額均含分娩當次住院時發生的生育并發癥和產后訪視的費用。使用無痛技術增加的費用由個人負擔。(六)早期妊娠門診終止妊娠(流產):160元/例;(七)12周以上住院終止妊娠(引產):600元/例;(八)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上、取環):60元/例;(九)輸卵(精)管結扎術:30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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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于符合規定的女職工治療生育并發癥(產假期滿的除外)及輸卵(精)管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70%,由市醫保中心直接對定點醫療機構按項目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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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加生育保險1年以上不滿3年的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在24個月未就業期間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第九條的限額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3年以上的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就業,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第九條的限額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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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第九條的限額標準的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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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下列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一)不孕癥治療發生的費用;(二)實施輔助生殖術(試管嬰兒)發生的費用;(三)新生兒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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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應于妊娠12周內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持《平頂山市社會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醫保卡》)、《結婚證》、《生育證》等相關材料,直接到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登記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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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先到市醫保中心進行登記,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一)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二)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三)單位欠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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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對在本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職工身份,并將參保職工信息及時錄平頂山市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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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內轉院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轉診意見;需轉上級醫院的,應報市醫保中心備案,急診急救的可先轉院,但需在七個工作日內到市醫保中心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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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長期派往異地工作的職工應于妊娠12周內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選擇一家當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醫,由所在單位到市醫保中心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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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范圍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具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市醫保中心在對這些醫療機構的保險管理、服務質量、信息管理等服務能力評價的基礎上,選擇適合生育保險要求的醫療機構簽訂生育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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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不得轉嫁給參保職工。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需征得職工或家屬同意,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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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難產是指職工分娩時實施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臀位助產、臀位牽引和剖宮產術五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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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晚育是指女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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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職工的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分娩或者終止妊娠所在生育保險年度當月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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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急診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者異地就醫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市醫保中心對職工個人進行結算。醫療費用高于支付限額的,按支付限額結算;低于限額的,按實際費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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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申領生育津貼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二)享受待遇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四)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提交男職工所在單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五)參加生育保險1年以上的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就業,符合支付條件的,需提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及本人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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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分娩、引產或流產后30日內,由單位持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于每月15日前到市醫保中心申領生育津貼。待條件成熟逐步實現社會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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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市醫保中心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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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列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違規金額較大或情節較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一)參保職工將《醫保卡》轉借他人使用、冒名就診、住院或提供虛假醫療處方及費用單據的;(二)用人單位將無勞動關系的人員作為職工參保的;(三)定點醫療機構未認真查驗《醫保卡》,將非參保對象的就醫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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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009年9月1日前,職工完成分娩或終止妊娠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原渠道解決。2009年9月1日后,職工完成分娩、終止妊娠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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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實施細則與《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實施意見》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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