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緊缺技能培訓工作的管理,鼓勵在職職工參加技能培訓,提高就業和工作能力,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深府〔2006〕125號)及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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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在職職工參加緊缺職業(工種)技能提升培訓的,政府補貼一定的培訓費用。 在深圳市工作并連續參加養老保險2年以上的外來勞動者,也享受緊缺技能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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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確定列入政府補貼的緊缺職業(工種)培訓項目和補貼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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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職職工緊缺職業(工種)培訓日常管理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就業培訓服務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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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應每年做出相應的資金預算,分別報市、區財政部門審核,以保障在職職工技能培訓的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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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職職工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政府補貼費用的緊缺職業(工種)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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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列入政府補貼的緊缺職業(工種)培訓項目,屬崗位培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教學內容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發給《崗位合格證》;屬技能等級培訓的,應參加全市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職業資格證》;屬特有的安全職業(工種)的,應取得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頒發的安全操作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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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職職工參加緊缺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取得相應規定證書的,由政府補貼培訓費用的50%-70%。 具體補貼標準根據培訓工種、技能等級、培訓時間等培訓成本綜合確定,參照市場平均價格,實行定額管理,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每年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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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原則,通過資質認定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在職職工緊缺職業(工種)技能培訓的培訓機構。 (一)資質認定方式。經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許可設立的民辦培訓機構以及經市、區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培訓機構均可依照自身實際,申請開展緊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辦理程序:具備合法培訓資質的機構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在專家評審意見基礎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擇優確定。 (二)招投標方式。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需要招標的緊缺職業技能培訓需求,組成培訓招標項目專家組,編制招標文件及要求說明,發布培訓招標信息,確定投標培訓機構條件并進行招標;經專家組評標,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定標并與中標的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協議;中標機構制定培訓方案并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按 照培訓方案實施培訓;培訓結束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并依評估結果支付培訓補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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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確定擔負在職職工緊缺技能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培訓教學計劃和培訓課時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任務,不得將培訓項目轉讓其他機構實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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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職職工參加緊缺技能培訓,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加政府補貼費用的緊缺職業(工種)技能培訓的在職職工,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就業培訓服務機構提出培訓申請;憑申請回執到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培訓機構預交全額費用并參加培訓。 (二)在職職工參加緊缺技能培訓后繼續在崗的,應自取得《職業資格證》或《安全操作證》或《崗位合格證》后的20個工作日內,憑相應證書、勞動合同(在職職工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培訓發票,到原申報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就業培訓服務機構報銷培訓費用。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業培訓服務機構應自接受申報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有關材料,對符合補貼費用條件的,將有關費用匯入在職職工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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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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