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國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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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統籌層次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實行統一參保、統一征繳、統一管理、分別運行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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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財政、物價、衛生、食品藥品監督、人口計生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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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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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至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作為繳費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作為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政策內生育人數、生育津貼及生育醫療費等費用支出情況確定,并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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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單位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責任,按規定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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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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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聘請專家鑒定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與合并癥的費用;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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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3個月;
(二)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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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女職工懷孕7個月(含)以上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并持有縣以上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相關證明的增加90天。女職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項增加產假條件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最高不超過180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含)流產的產假15天;3個月以上4個月(含)以內流產的產假30天;4個月以上7個月(含)以內流產的產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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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流產)前一個月的繳費工資除以30再乘以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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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輸卵(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手術費、檢查費、住院費和藥品費)。
凡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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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簽定協議的醫療機構范圍要考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
除急診、急救、因公出差外,職工應當到生育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也可到實行協議管理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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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的具體方式和結算辦法,由統籌地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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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下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不符合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就醫規定的;
(三)不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治療生育合并癥的費用;
(六)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他傷、打架斗毆、交通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七)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八)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等)發生的費用;
(九)按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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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符合規定的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女職工產假期間,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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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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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欠費期間,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欠費3個月內及時按規定補繳生育保險費的,可連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超過規定期限補繳的,不得享受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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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因漏報、少報職工的繳費工資,給職工生育保險津貼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償,并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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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設立的社會保險監督組織,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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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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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統籌地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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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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