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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一次性支付重慶特斯拉化學原料有限公司“1.9安全事故”工傷待遇的請示》(巴南勞社發﹝2008﹞2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為確保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注銷登記后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得到落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被注銷登記,應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一至四級退休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移交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全市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移交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移交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未納入全市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移交時應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并入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移交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須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在企業破產或者被注銷登記時,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以后這部分工傷人員僅享受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未達到退休年齡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渝府發﹝2003﹞82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簽訂協議,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已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人員,在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者注銷登記時,由用人單位按照渝府發﹝2003﹞82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簽訂協議,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計發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 請你局嚴格按照此復函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