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6號),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保障工傷人員待遇,經研究,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的中央、省部屬行業、企業單位的老工傷人員自2009年1月1日起納入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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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中央、省部屬行業、企業(除浙江省長廣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鐵路局杭州辦事處、水利水電十二局外)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傷殘鑒定為1-6級(含原由各單位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患塵肺Ⅰ-Ⅲ期的工傷人員、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自2009年1月1日起,納入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老工傷人員、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仍按浙勞社工傷〔2003〕222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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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水電十二局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傷殘鑒定為1-6級(含原由各單位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患塵肺Ⅰ-Ⅲ期的工傷人員,自2009年1月1日起,納入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費率暫定為2%,以后視老工傷人員情況再調整。其在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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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廣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鐵路局杭州辦事處老工傷人員按現行的老工傷統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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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需納入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單位提供具體材料,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確認。已退休的老工傷(職業病)人員未進行過傷殘等級鑒定的,不再鑒定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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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待遇銜接: 1、2009年1月1日前老工傷人員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2、2009年1月1日前,各單位應按國家及我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將移交老工傷人員(含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待遇標準調整到位,與現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銜接后移交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3、因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與之保留勞動關系的因工致殘1-4級工傷職工,2009年1月1日前由原單位按規定政策將其傷殘津貼標準調整到位,2009年1月1日起,移交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管理支付。 4、因工致殘職工生活護理費按勞動能力鑒定的生活護理依賴等級發放,如本人要求進行生活護理依賴等級鑒定的,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經鑒定符合護理條件的,由省社保中心從鑒定結論下達的次月起按規定支付生活護理費。 5、上述用人單位的老工傷人員(含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相關工傷待遇,已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仍由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中央、省部屬行業、企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管理及工傷待遇支付的高度重視,各單位要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與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移交工作平穩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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