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
一、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繼續實行市本級(含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瑯岐經濟區,下同)、馬尾區、各縣(市)分別統籌。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全市統籌并軌。
|
二、實行省、市兩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統籌地區每年按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8%提取工傷保險調劑金,其中:3%為省級調劑金;5%為市級調劑金,分別上交省、市級財政社保專戶,市級調劑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
|
三、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區按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10%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并入儲備金。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并報財政部門核準后支付使用。
|
四、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不同的行業差別費率。一類行業、二類行業和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及差別費率。
|
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每兩年核定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連續上、下浮動不得超過二個檔次。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其費率浮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當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超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7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事故(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數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4??5‰以上時,向上浮動一個檔次。 (二)當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低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事故數(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2‰以下時,向下浮動一個檔次; 不符合前款(一)、(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其當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變。
|
六、工傷保險事故預防費按統籌地區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并報財政部門核準后劃撥,專款專用。 工傷事故預防費用于: (一)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 (二)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政策法規培訓; (三)工傷事故預防材料圖冊匯編; (四)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
|
七、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
八、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核撥。
|
九、本意見未盡事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執行。
|
十、本意見從頒布之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