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江蘇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4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17號、蘇財社[2004]127號)的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4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和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
二、 市區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一)普遍增加
1. 退休人員按其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按月增發基本養老金,其標準為: 繳費年限 調整標準 不滿15年 42元 15年-19年 46元 20年-24年 51元 25年-29年 55元 30年-34年 59元 35年以上 64元 2. 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83元。
此次增發的基本養老金,可作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基數。
3. 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費42元。
(二)適當增加
2004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1934年6月30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員,按上述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仍低于市區此次普遍調整的平均養老金(821元/月)水平的,每月再增發2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市區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
四、市區增加基本養老金實施步驟
2004年7-12月增發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退休人員2005年1月養老金正常發放一起進行,并將《2004年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花名冊》打印后交單位備查。
五、金壇和溧陽市、武進區可根據省、市增加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地企業在職職工工資水平、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和財政保障能力,確定當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標準。
六、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上述辦法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原渠道解決。
七、從2004年7月1日起,給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對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2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一)已列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二)60年代初精簡下放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40%救濟費的人員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已辦理生活補助費的。
(三)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了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四)按常計(86)158號和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了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本條所列第(二)、(三)、(四)種對象的人數,請單位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直接由單位)匯總后,于2005年1月底前報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備案。
八、各地要高度重視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工作,努力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切實做到應保盡保、足額征收,不斷強化支出管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