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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人事處: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維護事業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市事業單位聘用制暫行規定》、《廈門市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等規章規范性文件,現就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人事關系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人事關系是指:1997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我市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職工(不含勞動合同制職工,下同)辭職、辭退及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行為;2004年7月1日后,我市按規定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辭退及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行為。 二、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人事關系90日內,職工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解除人事關系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參保職工在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的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統一按照“1”計算,并在此基礎上增加“0.25”。 三、解除人事關系的參保職工,1997年6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應自1997年7月1日起補繳個人帳戶養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應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按月補繳標準為相應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以市人事局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為準)的11%。 未按規定補繳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不計個人帳戶儲存額。 四、補繳個人帳戶儲存額,應按照相應年份單位和職工的不同分擔比例規定執行,其中屬個人繳費部分從職工的辭職、辭退金或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屬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工作單位在原經費渠道中安排資金,一次性補繳。 五、2004年12月31日前解除人事關系的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應于2005年6月30日前補繳個人帳戶儲存額,否則須按規定繳納滯納金;2005年1月1日后解除人事關系的職工,應在解除人事關系后90日內辦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否則須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六、解除人事關系的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 七、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人事關系,應為職工出具辭職、辭退證書或解除(終止)聘用合同證明,經主管局人事部門蓋章,確認為原編內人員,并在9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八、公務員申請辭職經批準或被辭退,以及在政府機構改革時被精簡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人事局 廈門市財政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