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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的決定精神,發揮最低工資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推進全市“兩率先、兩步走”進程,加快實現富民強市目標,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4〕14號)的要求,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現將具體調整意見公布如下: 一、調整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1.月最低工資標準: 我市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丹陽市、揚中市執行全省二類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450元/月調整到500元/月。 丹徒區、句容市執行全省三類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390元/月調整到440元/月。 2.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我市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丹陽市、揚中市執行全省二類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3.8元/小時調整到4.2元/小時。 丹徒區、句容市執行全省三類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3.3元/小時調整到3.7元/小時。 3.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在以月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應另行支付并向有關機構繳納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