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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4年12月3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于2005年2月1日實施。這是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發布之后,配合貫徹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制訂的一部重要規章。學習貫徹《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對于全面貫徹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范勞動保障監察程序,進一步作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有著重要意義。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學習《若干規定》,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若干規定》的內容。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若干規定》對監察方式、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案件受理與立案、調查與檢查及處理等方面作出了規范和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尤其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執法人員,要高度重視《若干規定》的學習和宣傳工作,省廳將在今年適時組織《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的專項培訓,各地也要制訂培訓計劃,推動學習和宣傳活動的開展。通過學習,要熟悉《若干規定》的內容,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若干規定》的各項條款,自覺遵守各項規定要求,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以及年度書面審查等形式,向企業和勞動者宣傳《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使企業和經營者以及廣大勞動者了解和知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和方式。 二、抓緊做好與《若干規定》相關的配套文件制定清理工作,確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順利實施。《若干規定》對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和處理投訴舉報案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對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檢查和清理以前制定的制度、文件,對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不一致的或內容過時的要及時修改或廢止。要注意檢查和清理公開張貼的制度和公示內容,尤其要注意監察內容、管轄范圍、立案條件和調查與處理時限的新變化,確保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的一致性。三、注意勞動保障監察與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區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內容,并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內容的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事項予以了明確。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注意區別,并指導投訴舉報人通過合法的途徑反映和解決問題。對于屬于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范圍的,要嚴格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若干規定》及時處理,杜絕行政不作為現象。沒有設立舉報箱或者舉報投訴電話的,要依照規定盡快配齊,保持投訴舉報渠道暢通,方便勞動者投訴舉報。 四、認真做好承辦案件的統計和處罰決定備案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勞動保障部和省廳規定,重視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報告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按時完成承辦案件的統計上報任務。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書,應當按《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作出處罰決定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