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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紹興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若干補充意見》(紹政發〔2008〕23號,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精神,經研究,現將貫徹《補充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程序和時間 《補充意見》實施前已參保繳費的人員,包括已享受待遇的人員,愿意重新選擇高檔繳費標準的,由本人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請,填寫《紹興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繳費標準調整申請表》。由行政村統一收繳后,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 上述人員的繳費標準調整工作須在2008年9月30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再受理。 二、保險關系轉移 1.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男60周歲,女50周歲),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允許其選擇是否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若選擇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的,退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按繳納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若選擇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的,可將其繳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折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 折算后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選擇A檔的按A檔繳費額劃入折算當年的本人個人賬戶;選擇B檔、C檔或D檔的,按B檔的繳費額劃入折算當年的本人個人賬戶;政府補助金劃入統籌基金。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0周歲且正在延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市社保局審核,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可折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已退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的,不再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如折算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手續,從核定的次月起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折算后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按A檔或B檔的繳費額分別除以46個月(3年10個月)或60個月(5年)再乘以實際折算月數計算。 3.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參保對象,在《補充意見》實施前曾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已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且退還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的,不再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4.折算的年限在計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的繳費工資指數每年均為1。 5.符合轉移條件的人員,要求折算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本人憑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紹興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手冊》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請,填寫《紹興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申請表》。 市社保局負責轉移人員的資格審核,同時辦理繳費年限折算和轉移保險關系。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