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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意見》(常政發[2005]158號)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我市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的工資增長機制,確保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城鎮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得到相應提高。現就2006年度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實施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1、2006年度企業工資總額的確定原則上仍按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意見》(常勞社薪[2005]9號)文件規定執行。不實行上述辦法的查賬征收企業,一律按計稅工資辦法執行。
2、初次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基數可按企業上年的工資實際發放數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2005年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4678元)。效益基數可以選擇上年度利潤總額或前三年利潤總額的平均數。
3、各企業應認真做好工效掛鉤年終清算工作,并由社會中介機構對工效掛鉤工資提取及列支情況進行審計。凡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申報掛鉤方案和年終結算時,應提供年度決算審計報告。
4、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常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市勞動保障局或市國資委及市財政局批準的掛鉤方案報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按“兩低于”原則和有關規定,審核確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工資數額。
5、2006年度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在本年12月30日前攜帶有關資料向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申報,其他企業向市勞動保障局申報。市國資委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組織好所監管企業工效掛鉤工作,及時批復企業工效掛鉤方案,并在2007年4月30日前將2006年工效掛鉤執行情況分別報市勞動保障局或市財政局。
6、市勞動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可參照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