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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上級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煙臺市市轄區及各縣(市)城鎮范圍內、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并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繳費比例為4.55%,所繳費用全部進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 三、靈活就業人員實行住院及統籌病種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其住院及統籌病種患者門診醫療費用,按《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煙政發[2000]10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照《煙臺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暫行辦法》(煙醫改發[2000]8號)的有關規定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并享受相關大額醫療救助待遇。 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一般應按月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或年度合并繳納。選擇按季、半年或年度繳納的,應在季、半年、年度的第一個月繳納。 六、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事務的代理業務。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先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代收,然后代繳給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業務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七、靈活就業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后重新繳費的,應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欠費期間發生的住院及統籌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補繳時間可計算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八、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停保一年以上又重新參保)的,連續繳費滿一年后方可享受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應支付待遇的50%執行;不滿六個月的,不予支付。 九、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男達不到25周年、女達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含國家、省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須由本人以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足上述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