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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省政府《關于調整我省2004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04〕30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做好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工作。省政府規定新的標準從今年12月1日起執行,因此,各市勞動保障局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本市原執行的類別選取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盡快報請市政府公布。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標準,個別困難地區需要調低類別執行的,必須做好測算,盡快提請市政府報省政府批準。 二、加大宣傳力度。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主要是調整最低工資結構和適當考慮經濟增長因素,將原來用人單位另外支付的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納入最低工資標準,經濟增長因素只增長8%左右。為使企業和廣大職工都能夠了解調整最低工資的做法和意義,提高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自覺性,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方式,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引導企業執行最低工資保障的相關規定,并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請各地區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所發布的標準報我廳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