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鄂發[2003]15 號、鄂政辦發[2003]125 號文件精神,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市農墾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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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和范圍 我市農墾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是:整體納入、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從2003 年7 月1 日起,將全市7 個農場1.8 萬余名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中花湖農場、江北農場在市直參保,東風農場在大冶市參保,半壁山農場、綜合農場、荊頭山農場、軍墾農場在陽新縣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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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我市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共同繳納。具體辦法: (一)從事非農業生產的單位,以其上年度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不能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其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二)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其繳費基數以當地上年度農墾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可按當地上年度農墾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100%—300%范圍內選擇。 (三)所有參保的農墾企業及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均與當地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同步。 (四)從事非農業生產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作為獨立的核算單位進行核定和征繳。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應納入農場整體進行核定和征繳;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個人,由農場按季或按收獲季節統一代收代繳。農場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視同增加農場職工的負擔。 (五)農墾企業和職工參保后,由市、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其規模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規模一致,個人帳戶的管理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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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原未參保的農墾企業及其職工按本辦法新參保時,對實行統帳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后至參保前的時間,應按歷年個人帳戶的11%由農場和職工個人共同補繳。從事非農業生產人員的補繳基數按參保時當地2002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范圍內選擇。從事農業生產人員的補繳基數不得低于參保時當地2002 年度農墾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60%。補繳資金到位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建個人帳戶。補建的個人帳戶金額為職工補繳的全部金額,并與參保后正常建立的個人帳戶合并計算。職工不補繳養老保險費,則1996 年-2003 年6 月30 日的工作時間不能視為繳費年限,從新參保時開始建立個人帳戶。 本辦法實施前未參保的已退休人員不補繳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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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一)參保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由市、縣(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按本辦法實施前已退休人員的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進行審核認定。 1、參保前已經退休的非農業生產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有關政策規定并結合農場2003 年6 月實際發放標準和當地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水平進行核定,具體辦法是: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 基礎養老金=2002 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20% 過渡性養老金=2002 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系數(市直系數為0.70,大冶市、陽新縣系數為0.8)×1.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連續工齡補貼標準為50 元。 2、參保前已經退休的從事農業生產人員,按2002 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齡補貼和調劑金三部分組成。即: 月基本養老金=2002 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低保水平(市直156元、大冶市140 元、陽新縣120 元)+工齡補貼+調劑金工齡補貼按1 年連續工齡1 元的標準發給調劑金=2002 年度當地農墾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連續工齡×0.2% (二)參保前參加工作,參保后新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 1、從事非農業生產的新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四部分組成。即: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 2、從事農業生產的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補貼四部分組成。即: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農墾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20% 過渡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農墾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0.6×1.2%×1995 年底前視同繳費年限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補貼標準=當地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月綜合補貼標準的50%。 (三)實施統帳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后參加工作的農墾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職工退休后,其基礎性養老金以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發;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退休后,其基礎性養老金以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農墾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發。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參保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市、縣(市)辦法計發且在上述辦法控制水平之內的,仍維持不變;高于上述辦法控制水平的,可按采取逐步過渡的辦法進行調整。本辦法實施后新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一律按上述辦法執行。 (五)農墾企業及其職工參保后,職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完的,其余額中屬于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中劃轉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原從事非農業生產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分別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 個月和10 個月的標準發給其喪葬費和遺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原從事農業生產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分別按當地上年度農墾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 個月和10 個月的標準發給其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恤金。不再享受其他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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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工身份的界定和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 (一)職工身份的界定 下列人員應認定為農墾企業職工: 1、凡1994 年前經過原勞動部門或農墾企業主管部門辦理了招工或登記手續的; 2、對戶口在農場內的1994 年后自然增長人員,農場為其分配了土地或與非農業生產企業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且目前在崗的; 3、1994 年后按國家政策規定調入、分配、安置(主要指轉業干部和復員軍人)到農場工作的。 (二)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招收為全民所有制職工前在招工單位做過臨時工、本人屬非農業戶口且檔案有原始記錄的非農工,參加工作時間按實際參加臨時工工作時間認定,做臨時工時不足16 周歲的,參加工作時間從年滿16 周歲時認定。自然增長的農工參加工作時間按其實際在本農場參加工作的時間認定,參加工作時不足16 周歲的,從年滿16 周歲時認定。其他情況一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正式招工和登記審批日認定參加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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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農墾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涉及到農場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市、縣(市)勞動保障和農墾主管部門及農墾企業要高度重視,成立工作專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使職工明白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各農場對參保對象要進行公示,做到符合政策規定的應保盡保,并確保全市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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